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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鄞州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10-24 16:40:37 稿件来源:区府办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鄞州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鄞州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

区残联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二ΟΟ八年九月)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区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鄞政发〔2008〕107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通知》(甬民发〔2008〕9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实施对象为户籍在鄞州区(东钱湖镇、梅墟街道除外),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地区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标准

  对符合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其享受的基本生活补助金按本区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保留原增发生活补助金。列入基本生活补助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社会救助等其他优惠政策待遇。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形式

  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程序。根据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对无法定监护人且本人不能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村(居)委会或基层残联组织代为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先由同级残联作资格审定,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待遇。

  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等级转变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整。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形式和周期,从批准当月起计发。

  四、职责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主要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组织,及时审批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区残联负责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同时,严格把好申请对象《残疾人证》的审批核发关,必要时应对已发《残疾人证》做重新鉴定和核发;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措工作,所需资金按最低生活保障金负担比例,实行区、镇乡(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有效实施。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是我区实施幸福民生40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实施,落实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于2008年10月底将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人。要积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救助和帮扶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定期对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评估监督机制,认真对照文件规定的对象和标准,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对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对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批评;对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要严肃开展核查并责令退还,并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制度,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要继续加大力度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措施,强化对其他残疾人弱势群体帮扶工作,特别对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又确实需要帮扶的一户多残、老残相依的低收入家庭,要通过临时救助、慈善资助、结对帮扶等办法妥善解决其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好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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